2022-06-120次浏览来源:网络
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上海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2.《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术职务任职书和技术类职业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术职务任职书;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上海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上海获得。 3.持证人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上海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上海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上海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上海户籍的,提供、配偶、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2.配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和上海计划生育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书。 3.核实持证人的技术职务任职书或技术类职业书(含对应的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职业资格书。上海落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4.核实持证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上海户籍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