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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职务任职书、技术类职业书和技能类职业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二级、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一级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持证人以中、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持证人所学属于本市紧缺急需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一致的,积30分。本市紧缺急需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20分。上海留学落户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2.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3.持证人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4.持证人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