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0次浏览来源:网络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市内户口迁移的申请和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
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上海留学生落户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恢复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区(县)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师(旅)司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证明或区(县)征兵办出具的退回兵源证明;
(2)《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
(3)《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5)被监外执行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须提供书面申请;
(6)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7)《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或《居民》;
(8)《迁沪落户确认单》;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9)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10)原户口注销地址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b.《(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
c.迁入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d.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11)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制证环节。
(二)收费内容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
(三)收费依据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四)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对外服务窗口查询)
(二)接收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
8:30—
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
8:30—
16:30。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2、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二)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