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上海户口投靠落户条件,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老人投靠落户上海最新政策介绍:投靠亲属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现象,“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上海户口亲属投靠”,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子女投靠
原由上海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上海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在上海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上海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上海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留学生户口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上海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常住户口居民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上海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的,可以在上海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父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其父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夫妻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上海常住户口居民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户口
与具有上海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上海一方死亡的,其与上海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上海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上海、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上海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项规定在上海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留学生落户中介
三、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关于老人投靠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死亡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