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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与张女士于1991年结婚,1992年生育一子。1997年,张女士在自村公厕捡到一名出生没几天的弃婴(张女士捡拾弃婴时,同村的李某、王某目睹了经过)。张女士觉得这个孩子可怜,同家里商量后,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个孩子抱回家里抚养至今。十多年来,夫妻俩一直为孩子上户口的问题东奔西跑。后来从民政部门得知,要为孩子上户口,需先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于是夫妻俩找到了武清公证处。
公证员析案:
办理此案首先需要区分收养事实和抚养事实。对于收养问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养人如果要收养子女,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除非是华侨收养三代之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而本案中刘先生和张女士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不能建立收养关系,当然也就不能申办收养事实公证。同时,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2000〕33号)的规定,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进行公证。所以在本案中,公证处应为夫妻俩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关于办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23号】的规定,公证处只能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9年3月31日这段时间内捡拾弃婴的情况办理公证;
二、抚养事实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抚养人夫妇一方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另一方的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需要公证;
三、抚养事实的起始时间以《抚养事实证明》注明的日期为准;
四、抚养事实公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公安部门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五、抚养事实公证按收养事实公证收取费用,外出调查、核实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办理抚养事实公证所需的材料:
1、抚养人、原件及复印件。
2、抚养人或者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抚养人为单身的,应提供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抚养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4、捡拾人声明公证书。
5、抚养人保证抚养事实真实以及对被扶养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公证书》。
6、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申请表。
7、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比如,如果在捡拾过程中,有证明人在场的,需要证明人的声明书,声明看到了捡拾过程并且保证情况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