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0次浏览来源:网络
为了踊跃稳当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奔类户口迁徙提出若干履行看法如下:
一、对于子女投奔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存在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合乎本市盘算生养政策划定生养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个别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请求投奔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奔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住房艰苦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调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养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本长期在本市、年纪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上海留学生落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合乎本市盘算生养政策划定生养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户口申请前提政策,上海户口落户政策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合乎《中华公民共跟国收养法》划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独特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对于老人投奔
(一)经动员调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度法定年纪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回沪投奔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养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乐意接收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余起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度法定年纪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合乎划定年纪),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返沪投奔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对于其余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导、民政等部分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平心而论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分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看法自印发之日起履行。留学生落户上海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上海市公民政府对于批准市公安局<对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治理工作中多少个凸起问题的履行看法>的批复》(沪府[1999]38号)结束履行。本市其余有关划定如有与本看法不一致的,以本看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