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0次浏览来源:网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上海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条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2.《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上海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上海获得。
3.持证人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上海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上海户籍人员数。
5.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上海海归落户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上海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上海计划生育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海归落户上海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落户上海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上海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