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0次浏览来源:网络
第十三条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海归落户上海上海海归落户留学生落户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