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60次浏览来源:网络
第一条
为了深化上海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上海海归落户 第二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留学生落户上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按照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留学生落户上海 第八条
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合同证明;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