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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记者 黄安琪)1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并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指出: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上海市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海归落户上海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海归上海落户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意见》指出,居转户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而在2009年公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指出,居转户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一,《意见》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书的范围,公布了《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技师工种目录》。同时规定,持有注册书、律师,且从事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其二,《意见》明确了在上海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2009年,上海出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上海 ;居住证转户籍 ;政策的核心条件包括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等5个 ;申办条件 ;和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等4个 ;激励条件 ;激励条件可跳开部分申办条件准予优先申办。留学生落户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