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70次浏览来源:网络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自己未生养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在本市独特生活、年纪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能在养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养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材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才干,须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独特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能在其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能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本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合乎前述划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自己领有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投奔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生养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划定办理:
1.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获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彩证》的,可能在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逝世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养的合乎盘算生养政策的子女,出生后始终在本市生活的,可能在本市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祖父母逝世亡或不批准落户的,可在自己、亲属或乐意接收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父迁沪落户时,合乎盘算生养政策生养的未成年继子,其父领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在沪独特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能随迁。
二、对于夫妻投奔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养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婚姻登记的,可能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婚姻登记的,可能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逝世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养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本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存在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夫妻投奔第项划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对于老人投奔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余起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度法定年纪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合乎下列前提之一的,可能回沪落户: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划定办理:
1.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自己、亲属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参军、出国、逝世亡或判刑等起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自己、亲属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划定办理:
1.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能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自己、亲属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自己领有的本市正当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能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逝世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能在他们生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余起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逝世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能在他们生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养、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自己、亲属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四、弥补说明
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过本市动员调配去本地,声援本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进程中,诚然不能供给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调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自己可能视为。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
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含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群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群体户口,中心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
指存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屋宇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划定其余屋宇凭证的屋宇。
合乎本市投奔类户口迁徙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奔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申请人有多个可投奔地址的,准则上应当在自己的经常居住的正当住所处落户。因家庭抵触或其余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跟相干部分证明的,可能在申请人自己、亲属在本市的正当住所处落户。
合乎本市投奔类户口迁徙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划定的情况外,其合乎盘算生养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能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