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20次浏览来源:网络
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划定办理:
母亲为上海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能在女军人军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存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参军,其新生婴儿可能在上海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上海市居民,现寄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存在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上海市群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徙。
第九条上海市居民应征参军的,应当在参军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顿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军队开革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上海市居民不注销户口。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已在国外、境外假寓的上海市居民,应当依据国度跟上海市出入境治理的有关划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度或地区假寓容许,请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上海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循分、县局出入境治理部分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度或地区假寓容许,因探亲或工作等起因请求回沪假寓的原上海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治理部分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拘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上海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拘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上海市居民,在刑满开释、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履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上海市居民逝世亡的,或者经公民法院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公民法院撤销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的上海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上海市居民因应征参军、出国、出境、被拘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公民法院宣布失落或者宣布逝世亡等注销户口,请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产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徙
第十四条户口迁徙应当由迁徙人自己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徙人因故无奈办理迁徙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动才干的家庭成员办理。
波及全户迁徙的,迁徙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动才干的户内成员办理。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满足落户基本条件可要求单位人事网上注册,个人再注册一个账号填写基本信息,个人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建议提前1-2个月准备)。
无民事行动才干跟限度民事行动才干人的户口迁徙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波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徙,如迁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批准,并由老年人在批准户口迁出的书面资料上签名。
迁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批准,并由老年人在批准接收的书面资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上海市非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交换、调配等正当方法获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屋宇承租权的,可能在屋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徙。
上海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连续等正当方法获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屋宇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徙,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上海居转户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
第十七条上海市居民系屋宇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批准,其上海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可能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徙。上海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徙包含: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徙;
夫妻之间的迁徙;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迁徙;
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徙。
第十八条上海市农业户口居民可能迁徙入上海市农业户口配偶处。上海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徙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能迁徙入上海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上海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经其批准,上海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合乎下列前提之一的,可能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徙手续: